
在许多人心中,西汉时期的女性社会地位以及她们的继承权利,通常被认为远不如唐宋时期的女性。然而,随着《二年律令》的出土,这一传统观念被彻底颠覆了。实际上,西汉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要远高于唐宋女性,甚至可以说,她们在一些方面的权利,超越了后世大部分时期的女性。 虽然西汉时期也处于男尊女卑的男权社会中,西汉女性却并非完全从属于男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她们能够拥有独立的权益,甚至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与其他历史时期女性只能依赖可怜的嫁妆或者继承父母微薄的遗产不同,西汉女性不仅拥有身份继承权,还拥有财产继承权。这意味着她们不仅可以继承丈夫或儿子的爵位,还能继承家族财富,成为家中的户主,这些权利都被明文写入了律令之中。 不过,由于历史的长河湮没了大量史料,西汉女性曾经拥有的这些权利逐渐被人遗忘。幸好,1980年代《二年律令》的重现,让我们重新认识到了西汉女性在继承权方面的非凡地位。 二年律令的发现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荆州博物馆对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地区的五座汉墓进行了发掘,其中编号为247号的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简,涉及的文书种类繁多,包括律令、医学、数学、军事等内容,其中《二年律令》最为引人注目。 《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指的是哪一年?关于这一点,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是高后吕雉的二年,即公元前186年;另有学者认为是高帝刘邦的二年,即公元前205年;还有学者认为是惠帝刘盈的二年,即公元前193年。还有学者提出,《二年律令》应当属于汉初律典的一部分,在高后二年进行了重新整理和编纂,因此称其为高后二年的法典并不为过。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整理,2001年《二年律令》由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年律令》共出土了竹简526枚,其中《户律》和《置后律》成为了西汉女性继承制度的重要依据,它们不仅是确认女性继承权的法律基础,也成为了第一部专门保护女性继承权的法律规范。 户主继承权 在西汉,律法规定,只要是这个家庭的女性,她们按照顺序都有继承户主的资格,甚至一些女奴也有可能继承主人家庭的户主地位及财产。 根据《二年律令》的规定,当户主去世后,继承人首先是儿子;如果没有儿子,继承人是父母;没有父母则由寡妻继承;若无寡妻,庄闲和app则由女儿继承;如果没有女儿,则由孙子、曾孙等人继承。律法特别指出,被休弃的妻子的儿子,不能与后娶的妻子的儿子争夺继承权,只有后妻没有儿子时,才允许前妻的儿子继承。 从这个继承顺序来看,母亲的继承顺位排在第三,仅次于儿子和父亲;寡妻排在第四;女儿则排在第五。可以看出,西汉的律法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着特别的保护,尤其是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女性所拥有的权利远超许多后世朝代。 当户主去世时,寡妇如果继承了户主地位,她将被授予应得的财产,甚至能够按照嫡长子继承爵位的方式继续保持家族权力。然而,尽管寡妇能够成为户主,她们并不拥有最终的财产处置权,只是作为儿子或丈夫财产的代管人。如果寡妇选择再婚,她的户主身份将会丧失,继承权转交给亡夫的其他继承人。 如果家里没有任何继承人时,最年长的奴婢有机会被选为新的户主,继承家族的财富和财产。这一规定,虽然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流失,也为曾经是奴婢的女性提供了成为家庭主人、获得自由的机会。 女性的爵位继承 不仅如此,西汉女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继承丈夫或儿子的爵位。这一权利的前提是,爵主因战死沙场、为国捐躯,而非因病去世。如果爵主死于正常疾病,爵位便只能由儿子继承;若没有儿子,爵位便被视为国除。然而,如果爵主是为国死事,继承爵位的范围便可扩展到女性。 在继承爵位时,女性的顺位仅次于儿子。具体的继承顺序为: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寡妻—祖父—祖母—同居近亲。这表明,女儿在继承爵位时,排名第二,仅次于儿子;母亲则排在第四,姐妹排在第六,寡妻排在第七。 这一继承顺序与户主继承的顺序有所不同。爵位的继承更注重血缘关系,因此女儿的继承权在爵位继承中排在优先位置,而在户主继承中则相对靠后。 汉朝女性的地位与后世的差距 通过《二年律令》可以看出,西汉女性的继承权远远超越了唐宋等后代。西汉的女性,不论是母亲、妻子、女儿还是未婚女子,都有继承家庭财产、户主地位和爵位的机会。这与后世女性只能依附男性、仅有微不足道的嫁妆权和有限的继承权形成了鲜明对比。 随着父权和夫权的逐步强化,封建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继承权也日渐缩小。从西汉到唐宋,再到后来的元明清,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在下降。而西汉女性的继承权和社会地位,正是在历史的变迁中逐渐被遗忘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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