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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闲和游戏 释法析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与“司法协助义务”的法理辨析

发布日期:2026-01-14 02:52  点击次数:57

庄闲和游戏 释法析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与“司法协助义务”的法理辨析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相关行政机关对民事诉讼中有协助法院调查令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该职责具有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司法协助行为)的特殊法律属性,与行政法中的“法定职责”,是根本不同的。

【裁判案例观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终751号 行政裁定书:吴亮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派出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观点:向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提供“开房记录”,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根据法院调查令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行为,常引发当事人对该行为可诉性的争议。本文对行政机关协助义务的法律属性及受案范围排除进行简要解析。【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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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法定协助义务的法律界定

1、行政机关法定协助义务,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过程中,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或相关材料的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来源于民诉法的规定。经常表现为行政机关对法院调查令的协助执行,即按调查令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 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是行政机关履行协助义务的基础性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7 条进一步明确,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2、 行政机关法定协助义务的法律特征:

1)来源于司法权:协助义务并非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基于司法权的行使需求,由法律直接设定的法定协助义务。

该义务的存在以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司法行为为前提,是司法权赋予行政机关的特殊义务。

2)法律关系存在三方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中间协助地位,行为指向的是司法机关的审判需求,证据相关人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权利义务。

3)行为的辅助性:协助行为是对司法调查权的辅助与配合,不具有行政管理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仅需按照调查令明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提供材料,无需自主作出实体判断。

4)责任后果:违反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表现为一定的司法制裁,而非行政责任,这与行政职责违反的责任后果截然不同。

二、行政法中“法定职责”的法律界定

1、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权与义务,核心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主动或被动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11条明确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的法定职责” 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各类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均对特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2、法定职责的法律特征

1)职权法定性:法定职责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限于行政管理领域,无论是否有相对人申请,庄闲和游戏网行政机关均需依法履行。

2)法律关系的相对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机关是职权行使主体,相对人是权利义务直接受影响的对象。

3)行政管理性:法定职责的履行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4)责任后果: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后果表现为行政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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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协助义务的法理逻辑分析

1、法定协助义务的产生是 “司法权优先与公权力协作”的权力分工与协作原则体现,目的是保障司法机关顺利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有别于行政机关是作为管理者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职权与公共服务义务”属性。

2、法定协助义务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果,仅为司法程序提供证据支持。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行为本身,不会直接赋予或剥夺证据相关人的权利,也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作出实体处分,最终法律效果由司法裁判确定。

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的履行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3. 行为的自主裁量空间不同

3、法定协助义务的履行具有明确性和严格的约束性,明确了调查对象、内容、范围和期限,行政机关只需核实调查令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在无法定例外情形(如涉及国家秘密)时,必须无条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提供哪些材料。

而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可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四、对法定协助义务履行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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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查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签发的委托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其本质是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延伸与委托,并非独立的司法裁判文书,而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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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令作为司法调查权的延伸,具有法定强制力,行政机关负有配合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需在合法、明确的边界内履行。行政机关在履行协助义务前,有权对调查令的合法性(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只有符合合法要件的调查令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机关负有协助义务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中有掌握或保管调查令所指向的证据材料;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其具有配合司法调查的义务。

实践中常见的义务主体包括:

公安机关(掌握户籍信息、住宿登记、出入境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不动产登记机关(掌握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登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等);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教育部门(学籍信息);卫健部门(医疗记录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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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协助义务的履行行为因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外部性与处分性,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特征,被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当事人若认为协助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监督等途径救济,而非针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争议。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调查令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性质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均属于司法机关的指令,行政机关的协助行为均应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不同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行政相对人可直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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